燒佛堂釀7死2傷 一審判死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男子曾文彥二0一九年底,因細故縱火燒毀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並造成七死二傷,台南地方法院卅一日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曾文彥(廿二歲)曾經於二0一七年間住在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後來與前輩堂張姓負責人兒子因細故發生口角,曾男就離開前輩堂;直至二0一九年間,曾男又向張姓負責人表示欲返回居住,張某回稱前輩堂已無剩餘房間供其居住,婉拒曾男回來。

不料,曾男竟心生怨恨,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凌晨零點許,先在東區買汽油,再搭計程車到前輩堂,同日凌晨一點十四分,曾男把兩桶五公升汽油潑灑在前輩堂北棟建物內的一樓西側走道與通往一樓夾層的樓梯附近玄關,再點火焚燒汽油,造成北棟建物走道與樓梯處陷入火海,正在屋內睡覺的住民們走避不及,造成七人死亡,二人受傷慘劇。

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發言人林臻嫺說,合議庭囑託成大醫院對曾文彥作精神鑑定結果,他並非因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而犯下此案,無法減免其刑;另外,曾男案發後雖有打一一0自首,然依報案電話內容及警員證述,顯示其放火也燒傷雙腳、疼痛難耐,為求送醫才報案,而非出於真心悔悟,因此不依法減輕其刑;此案造成七人死亡,二人受傷,受害人數之多,在我國犯罪史上亦屬罕見,犯罪情節符合公政公約第六條「最嚴重的罪行」之要件。

林臻嫺指出,曾文彥犯罪手段冷血殘酷泯滅人性,造成之損害既深且鉅,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審理中對犯行造成之後果顯露並不在乎,甚至洋洋得意,未見絲毫悔意,且經鑑定意見認其無法排除未來再度犯案風險,受教化矯正可能性低,若處無期徒刑或較輕之有期徒刑,顯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故判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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