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王姓男子去年十月間飲酒後騎機車上路,因不勝酒力自摔,警方到場測得其酒測值零點四二毫克。彰化地院六日審結,審酌其已是第八次酒駕犯行,其遵守法紀的觀念顯有欠缺,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且是累犯,判處九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共四次,經法院於一百零六年分別判處五月至八月不等之刑,另審酌其於九十二年、九十六年、一○一年也因酒駕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仍於酒後騎車,終致不勝酒力而自摔,且經警於肇事後約二十三分鐘對其酒測,仍達零點四二毫克,可徵其酒醉程度已嚴重減損其判斷力、控制力和反應力。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