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 偵查中家暴案 可申請調解

東區林小姐問:我結婚五年了,夫妻平常感情還不錯,但是幾個月前我因為懷疑丈夫外遇,雙方大吵一架,想不到丈夫竟然出手打我,事後我去醫院驗傷,再到警察局報案提告。後來,警察把案件移送到地檢署,檢察官傳我跟丈夫開庭的時候,我跟丈夫因為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澱,彼此都覺得想重修舊好,請問我們可以請檢察官把這個案子轉介調解嗎?

 

答:適用調解制度的案件,包括「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與「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賠償或給付者」兩種類型。檢察官在偵查中,得徵得當事人之同意,由其提出聲請後,函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林小姐詢問的內容為家暴傷害案件,因為是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初步合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屬於可以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紛爭的案件類型。

依據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區調解功能方案「貳、五」之規定「檢察官對於前開得付調解之案件,除性侵害及家庭暴力案件外,宜勸諭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就是說,林小姐對丈夫提告的家暴傷害案件,雖然是屬於「得付調解」的案件,卻因為是屬於家庭暴力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仍不宜主動勸諭當事人進行調解。

在此需要補充的是,家庭暴力案件雖然檢察官在偵查中不宜主動勸諭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是既然林小姐與丈夫都有想要重修舊好之意,其實不用透過檢察官的轉介,本來就可以自行向住居所所在地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且將雙方願自行調解一事讓檢察官知道,以便檢察官給雙方一些時間。若是調解成立,林小姐可以向檢察官陳報撤回告訴狀,以利檢察官依法做出不起訴處分。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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