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鴻海老臣收回扣 判吐錢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鴻海集團前老臣廖萬城被控向供應商索賄,刑事上更一審依背信罪將他判刑二年,鴻海提出附帶民事求償七十七萬餘美元(約台幣二千一百八十萬餘元)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廖男收佣行為雖不構成侵權,但違反就職時簽署的誠信廉潔約定書規定,判他應將七十七萬餘美元全數交給鴻海。

判決指出,廖萬城原為鴻海資深副總經理、SMT(表面貼裝技術)發展委員會總幹事,負責鴻海集團SMT設備、耗材、備品的評鑑採購、維修、資源調度等業務,對於採購的供應商、數量,具有決定權。

鴻海提訟指出,廖萬城任職時已簽署「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承諾應誠實信用執行業務,不得向交易對象索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但廖男竟向供應商暗示,應透過某代理商吳姓總經理的仲介,才能與鴻海集團完成交易,致多家供應商支付共七十七萬三千多美元的佣金給吳,吳再轉交給廖。

鴻海認為,廖男相關不當的行為已侵害鴻海的財產權,屬於不當得利,也違反他當初所簽訂的誠信廉潔約定書,請求廖男賠償全數不法所得。

高院合議庭指出,廖男坦承收受相關佣金,但供應商銷售SMT設備產品給鴻海,是因為鴻海提供比他牌更優惠的價格,鴻海並未受損;供應商的銷量增加,是因需求單位肯定其品質,及業務人員的努力。

合議庭表示,且廖男於SMT技委會的職務,只有推薦權、沒有決定權,廖男收受回扣的行為並未對鴻海造成損害,因此認定他不構成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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