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男子劉志明七年前因不滿女友分手,四處尋找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退休女教師,萌生犯意,竟持鐵鎚擊癱被害人劫財劫色,並在見被害人有甦醒跡象時,再持鐵鎚予以擊殺。全案經一、二、更一及更二審都認定毫無可逭,難以期待他可教化,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去年三月又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十九日更三審表示,若僅對劉男處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劉男凶惡犯罪罪責,五度判劉男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劉志明是於一0三年十二月間,因不滿女友和他分手,騎著機車四處尋找女友,希望能挽回未果,隨後他經過高雄市左營區附近,見到買完菜正準備開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劉男頓時萌生強盜車輛犯意,趁對方打開車門欲上車之際,突然持鐵鎚從後方重擊,致被害人瞬間失去知覺,遭劉男推入車內右前座,自己則坐上駕駛座。
處分書指出,劉男進入車內後,見被害人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啟動車輛,遂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兩千元現金,並性侵被害人後離去,導致被害人因頭部粉碎性骨折及傷口大量失血而死。
案發後,經過約九小時,女老師家人循線找到車子,發現她陳屍在內。審理期間,劉志明都認罪,但在開庭時,摳指甲、搖腳、嘴角微笑等,也以家境不好拒賠償,即便他有寫信道歉,女老師家人認為沒真心懺悔,不願原諒。
一審依強盜殺人罪判劉志明死刑、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判十年,強制性交部分未上訴定讞,二審也判死刑,最高法院以「沒釐清矯正教化可能」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若只判無期徒刑會違背正義,再判他死刑,但最高法院又以警方調查紀錄不夠 清楚為由,再度發回更審,更二審仍判死刑,不過最高法院又未查明「是否曾強劫二千元 」,第三次發回。
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十九日宣判出爐,並在新聞稿指出,劉志明犯行嚴重,若僅判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劉男兇惡犯罪罪責」,五度判劉男死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