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陳栢維 更審判3年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議員陳栢維被控利用人頭助理,五年多期間詐領助理費約一百九十二萬元。一審依貪汙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判刑三年六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二十七日宣判,仍維持一審判決刑度。

判決指出,陳栢維從民國九十五年起擔任新竹縣議會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屆縣議員。縣議會每月編列總額八萬、採實報實銷方式,公費補助每名縣議員僱請助理二到四人不等,協助選民服務與日常議會工作。

二審認為,陳男聘請的助理超過四人,支出的助理費用已超過八萬元上限,並無將助理費中飽私囊的情形,認定並無檢方指控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犯行,僅觸犯較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六月徒刑。

更審仍認定,陳男已涉犯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但審酌他在偵查中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規定,昨日判刑三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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