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除非作保 妻無需代還夫債

後壁區陳小姐問:我的丈夫工作不穩定,愛賭博並聽聞有在外向他人借款情事。全家經濟靠我努力工作維持,一家賴以遮風避雨之房屋是我的名下,請問關於丈夫的債務,我也要負責幫忙清償嗎,我名下的財產會被查封、拍賣嗎?

 

答:民間俗諺「夫妻一體」,但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分別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債務,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在法律上「夫債,妻不必清償」,所以,縱使夫欠債,妻也無須負責清償夫債務,妻名下的財產並不會被夫之債權人查封、拍賣。

但有一點要注意的,日常生活中常遇到債權人會要求借錢的人須覓妥人保或物保,所以當丈夫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又找不到足夠的擔保時,妻子常被要求為丈夫作保,而且常常是擔任連帶保證人。而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一旦夫周轉不靈,無法正常還款時,債權人就會一併要求連帶保證的妻負起清償的責任。不過,此時夫債妻還,妻之所以需負擔清償夫債義務係基於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並非因係夫妻身分關係。

基於前之說明,妻係基於連帶保證契約,為夫之債務作為連帶保證人,已介入夫的借款行為,妻本身亦為夫借款之債務人,縱使日後夫妻離婚,妻基於保證契約仍負有清償前夫借款債務之風險,除非,債權人同意另覓其他第三人作保,變更連帶保證人。否則,縱使日後夫妻離婚,於離婚後,如前夫無法正常還款,離婚之妻既仍為前夫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妻自需負擔清償前夫之該借款債務。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