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 無獨有偶 10歲女6年被性侵590次 判12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狼父利用妻子上大夜班,逼十歲女兒穿情趣內衣,對她使用情趣用品還性侵,並以事情曝光會導致雙親離婚,恐嚇女兒不准聲張,不料,女兒隱忍六年後父母仍離婚,她告訴學校老師,才讓事件曝光。法官計算以每週性侵女兒兩次,六年共五百九十次,依一罪一罰,每罪判七年八個月,定執行刑十二年。

判決書說,這名狼父從二0一二年九月開始趁著妻子(已於二0一七年初離婚)晚間到電子遊樂場上大夜班時,在家中性侵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女兒,狼父以每週二次頻率在租屋處房間、客廳等處,強脫女兒衣服,要求穿情趣內衣後,幫他口交,還以跳蛋、按摩棒等多種情趣用品侵入女兒下體,並性侵女兒。狼父還威脅女兒不能告訴別人,否則事情曝光,他會跟母親離婚,女兒就沒有媽媽了。

被害女童擔心父母離婚,且覺得反抗無用,心灰意冷,也未積極反抗,從二0一二年九月到二0一八年四月,默默隱忍,上學時還常常流淚。二0一八年五月間,已經國三的少女見到父親因詐欺案件遭警方逮捕、法院羈押,她覺得終於安全,才由同學陪同、告訴輔導老師,揭露父親獸行。警方在狼父租屋處房間找到兩件情趣內衣、跳蛋、電動按摩棒及潤滑液。

台南地院審理,狼父否認犯行,辯稱女兒交友網絡複雜,曾在網路詐欺他人,有說謊的人格特質,說法不可信。但法官勘驗各項事證後,不採信狼父說詞,認為少女沒有誣陷親生父親的理由,狼父未克制性衝動,為滿足一己色慾,罔顧人倫,多次性侵女兒,不尊重女兒的身體自主權,造成身心受創並留下難以磨滅陰影,嚴重影響其人格發展的健全,毀損被害人對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認知,難以彌補的傷害,應予嚴懲。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