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劉姓男子持刀將路過的張姓女騎士攔下,以菜刀砸向她的安全帽,使她人車倒地腦震盪及頭部鈍傷,彰化地院五日審結,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將劉男判處三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劉男因情緒高漲無處發洩,去年十月四日上午九點許,自其住處廚房取出兩把菜刀,雙手各持一把走到住處外巷道,見張姓女子騎機車行經該處,即大叫將張女攔下,張見狀緊急停車,質問劉要做什麼,劉旋將雙手所持菜刀砸向張女頭部所戴安全帽,使她人車倒地,頭部撞到地面,因而受有腦震盪及頭部鈍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劉遂以該方法,致生參與道路交通公眾往來之危險,並妨害張女行使自由通行之權利。其見張女人車倒地,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撥打一一0及一一九電話報案,並向到場處理的員警坦承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法院審酌被告為發洩自身情緒,竟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以手持菜刀攔阻並攻擊用路人等方式,造成在道路上通行往來之用路人極大危險,並妨害被害人行使其自由通行之權利,實值非難,且其前有毒品等前科,素行難謂良好,惟考量坦承犯行等情,量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