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公道還清白 高檢署聲請再審諸慶恩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石木欽案」引發司法人員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的風紀案,法務部查出四件與翁男有關的案件,其中翁案衍生的「諸慶恩偽造定存單」被判有罪部分,高檢署認為全案有疑,十五日聲請再審,盼為已死亡的諸男及家屬找回清白。

高檢署聲請再審的理由包括,高院未斟酌調查對諸慶恩有利證據、共同被告及證人對「可轉讓定期存單有效」陳述、百利達公司函復財政部函文等。

高檢署官表示,諸案有再審事由,因此要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亡羊補牢、猶未晚矣」,會加強關心及相關證據論述清楚,讓本案可以還諸及家屬公道及清白。

高檢署指出,民國七十九年翁茂鍾旗下的怡華公司以本票及憑證向百利達銀行(現改名法國巴黎銀行)申請一千萬美元信用額度,進行股票選擇權投資,最後慘賠九百四十六萬美元,無力償還;百利達銀行八十六年向台北地院提告,要求怡華公司償還。

怡華財務副總吳仙富突向台南地檢署自首,指當時用來向百利銀行借款擔保的本票及相關憑證,是他所偽造,與公司無關,檢方採信其說法,予以起訴,台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吳男二年徒刑、緩刑三年,免關確定。

因吳仙富扛責,法院認定怡華公司不知情,判免賠九百四十六萬美元確定。翁茂鍾當時向時任台北市調查處主任秦台生檢舉,指控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涉嫌利用假的定存單向怡華追債,檢調後來將諸慶恩起訴。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四月、緩刑三年,上訴後、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不幸死亡,最高法院對檢方上訴部分,以被告死亡判決不受理,而諸上訴部分則予以駁回,形成一案兩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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