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機師離職法院判賠遠航191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公司陳姓女副機師工作不到三年,決定提出離職,遠航提起違約訴訟求償損失。高院更一審依雙方工作契約內容判決陳女敗訴,應賠償遠航一百九十一萬餘元。最高法院認同原判,二十二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遠航主張指出,陳女於民國九十九年與公司簽訂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約定陳女參加機師養成訓練,且正式任用機師日開始,須為公司服務至少十年,若有違約應須賠償損失。

陳女完成機師訓練後,一百年十一月開始受聘為遠航副機師,但卻於一0三年十月離職。遠航認為她未履行契約的服務年限,對陳女與兩名連帶保證人求償訓練費、生活津貼等,共二百零二萬餘元。

一審判決陳女、兩名連帶保證人共應賠償遠航四十七萬餘元。高院更一審認為,遠航為陳女提供機師養成訓練三階段教程,至少已經支出一百六十一萬餘元,且另提供場地等教材費用,改判三人應連帶賠償一百九十一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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