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犬再被撞 偷放交通錐無罪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男子騎機車搭載李姓少年,見路旁有交通錐,指示少年下車拿走並放置於他處,卻被控涉嫌竊盜,不過,他們供稱係將交通錐拿到一隻小狗遭撞處放置,以免倒在路旁的小狗再次被撞到。彰化地院二十九日審結,採信他們的說詞,認其等並無不法所有之意思,不構成竊盜罪,判張男無罪。李姓少年則裁定不付審理。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去年四月八日晚十一點四十一分許,騎機車搭載李姓少年(經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見楊姓女子所有之一個交通錐擺放路旁,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由張男指示少年下車,竊取該交通錐後離去,並將交通錐放置他處。而認涉犯竊盜罪嫌。

法院調查,本件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均供承,他與少年拿取交通錐,係為放置於小狗遭撞處,以免用路人再次撞到該倒在路旁的小狗等語。此與證人即同案少年於警詢及少年法庭訊問時的證述相符,佐以被害人報警後,被告到案後,復帶同警方至該巷口旁找到其所放置、被別人移至路旁電線桿處之交通錐,有蒐證照片二張可稽,顯見被告拿取該交通錐並無不法所有之意思,自不構成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