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錢當幌子 性侵女友 男重判13年

中央社∕基隆十八日電

高姓男子向女友詐騙十三萬餘元後,謊稱要還錢為由,將女子帶到公墓,先脅迫匯款後再性侵女子,基隆地院審理後,判高男十三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兩人去年九月間透過網路認識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高男佯稱發生車禍、經濟困難、罹患胃癌需要開刀等理由,從去年九月起共向女子借過二十三次,總計新台幣十三萬六千八百元。

高男謊稱要一起去找母親拿錢還債為由約出被害女子,去年十一月廿五日相約在台北火車站見面後轉搭客運到新北市金山區,抵達後,高男又說要帶女子到戶籍地向母親拿錢,女子不疑有他於是同行。

兩人走到金山區公墓時,高男恫稱「我殺了人,我在跑路,我現在就是要錢」,見女子大叫立即以手摀住女子嘴巴說「不要叫,立刻轉帳,不然我就從包包裡面拿刀」,女子因而心生畏懼透過手機轉帳二次共一萬九千元,並拿一百元給高男。

高男又威脅女子「我們再做最後一次,你把褲子脫下來,不要囉唆」性侵得逞後,再掐住女子脖子,強迫女子再轉帳一萬元到他的帳戶,並喝令女子交出手機,拿走手機後逃逸。

高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強盜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時只想嚇對方,其實身上沒有武器,重點是要騙取錢財,發生性行為也是兩情相悅。

高男逃跑後,女子神情十分惶恐且驚慌失措沿原路跑下山,看到路人就問警察局在哪,一路走到警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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