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刑責提高 最重10年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認為過失致死罪最重判五年太輕。行政院會二十二日通過刑法修正案「李義祥條款」,提高過失致死刑責最多十年,彌合銜接殺人罪最低十年罪刑。

行政院會昨日上午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

蘇貞昌在院會裁示,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罪判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過失致死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種刑罰有差距,藉由這次修法予以銜接。

蘇貞昌表示,若涉及過失情節重大,造成多人死亡,政院提出修法將最高刑度加倍,從五年加到十年,避免「情重法輕」的情形再發生。

蘇揆進一步說明,在這次的修法,區分犯罪情節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最嚴重的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可以判到十年;最高的十年跟殺人罪的最低十年,就彌合銜接。

針對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的犯罪行為,因而致生死亡或重傷結果者,也有增訂加重結果犯處罰規定的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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