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擅取人作品 男判返還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經紀人楊博文五年前受託為知名聾啞雕塑家林良材舉辦個人作品展,事後被控未經同意,擅自移走四十七件作品,林提訟要求返還全數作品。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楊男敗訴,應返還作品確定。

民國一0五年五月間,林良材與楊博文簽下經紀合約,約定由楊男擔任經紀人,可對外就林良材的作品進行展覽等各種利用。

在楊博文策展下,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至六月十八日間,在台北市信義區寶麗廣場舉辦「看見聲音_ 林良材七十週年回顧展」,期間展出四十七件藝術品。

林良材指出,楊在展覽結束前表示展期將延長至六月二十七日,但二十六日前往查看時,發現作品已被搬離,事後雖多次聯繫要求說明作品去向,卻遭置之不理。

林於同年七月五日寄發存證信函給楊博文,要求終止合約,認定楊已無原因繼續占有四十七件作品,決定提訟要求返還。

楊男答辯指出,依照合約,林良材全權委託他處理作品讓與、授權、經銷、代理、銷售等事宜,且他得以經紀人名義,對作品做各種利用,本次展覽結束後,要進行後續媒體曝光、拍攝紀錄片、舉辦亞洲巡迴展等,自然有權持有四十七件藝術品。

北院簡易庭審理時,依雙方所簽合約文義認為,林良材僅授權楊博文處理作品讓與、經銷、代理等事宜,並基於推廣作品的目的,楊得依林的經紀人名義利用藝術品,卻不代表楊可未經同意任意占用林的作品,判決應返還相關作品。

楊博才不服簡易庭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前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楊必須返還林良材的創作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