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五十多歲的吳姓男子在今年二月間駕駛小貨車行經永康區,於崑大路與大灣路口發生車禍,警方獲報到場欲對吳實施酒測時,吳男竟於酒測單上「被測人」欄偽簽某張姓男子署名,然而警方核對身分時驚覺有異,當場將吳法辦起訴。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吳犯偽造署押罪,判處徒刑兩月。
今年二月廿五日下午二時許,吳駕駛小貨車行經崑大路與大灣路一一0二巷口,永康分局交通分隊警方獲報到場處置,依法對肇事的吳男進行酒測,不料吳男稱未帶證件,並於酒測單上寫下某張姓男子名字,員警於核對身分時,及時察覺有異,當場將吳男依偽造文書究辦。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吳因發生車禍未帶證件,圖一時之便,竟偽造張姓男子署名,足生損害於張本人及檢警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舉發及刑罰正確性及真實性,考量吳犯後坦承犯行及家庭經濟狀況的一切情狀,依偽造署押罪判處有期徒刑兩月,易科罰金六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