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鴻海前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被控向鴻海集團的供應廠商收取回扣,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廖男收取回扣三百一十六萬多元,依背信罪判刑二年。最高法院認定前審判決,二十四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指出,廖萬城透過白手套郝緒光從民國九十八年七月至一百年十二月間,向鴻海集團的十家供應商,依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違背職務收受供應商給付的回扣共一億六千二百三十二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院依證交法的背信等罪,將廖男合併判刑十年六月。
二審高院認定,廖男違背鴻海創辦人郭台銘裁示的採購原則,擅自決定採購日立貼片機三十六台,致鴻海多花七千零七十萬餘元採購金,事後並收取供應商二百三十九萬多元回扣,改依刑法背信罪判刑一年四月,其餘獲改判無罪。
更一審認為,廖男與鴻海員工鄧志賢違背任務,擅自採購日立公司的自動貼片機並收取回扣,另藉由向班順公司採購氮氣產生機的機會收取回扣,廖男犯罪所得共三百一十六萬多元,鄧男犯罪所得四十九萬餘元。
審酌廖男已繳回犯罪所得,但未獲鴻海公司諒解,依背信罪將他判刑二年,鄧男未與鴻海達成和解,判刑一年,郝緒光判刑六月,併科罰金二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