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受訴訟救助的兒童或少年,倘若因負擔訴訟費用而導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九日併案審查民事訴訟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林輝煌當時表示,為了貫徹對弱勢者權益的保障,司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受訴訟救助的兒童或少年,如果因負擔訴訟費用而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並限定聲請期間。
此外,立委黃國書也提出修法版本,精神與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大致相同。
司委會初審時通過司法院提案,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條文,規定「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全案昨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