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李姓車行老闆涉持空氣槍試射子彈誤擊女騎士「穿臉」及非法持有、販賣空氣槍,經騎士撤告後,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非法持有、販賣空氣槍等罪,判李男三年半。可上訴。
全案緣於任職於台北市一所大學的卅六歲吳女,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七日凌晨一時許騎車行經台北市重慶南路三段、中正橋下時,意外遭人試槍誤擊中臉頰,子彈射穿吳女臉部後卡在牙齦處,造成多顆牙齒斷裂、舌頭受傷,經民眾報案後送台大醫院救治,無生命危險。
檢警追查是案發附近車行的李姓老闆試槍釀禍,李男案發後,指示門姓妻子及劉姓員工,將其他空氣槍移到妻子娘家藏放;李男後來遭逮捕及羈押,妻子怕槍遭查獲,經曾姓友人同意,將槍移到宜蘭某平房藏放。
檢警調查,李男在案發前,未經許可取得可發射鉛彈、具殺傷力的空氣長、短槍共十二支,且非法持有;另已販賣三支空氣長、短槍,分別得款新台幣六萬五千元、十二萬元及六萬元。
高院認定,李男等人供述及鑑定證人與證人證言、槍枝鑑定書、監視器畫面、扣案空氣槍等證據,足以認定李男等人犯罪事證明確。
高院依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及非法販賣空氣槍3罪,判李男三年六月,併科罰金卅六萬元;妻子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判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三萬元;曾姓友人非法寄藏空氣槍罪,判一年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 。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