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員警石明謹十年前起受邀擔任電視台足球評論員及足協委員,領取出席費共二百八十多萬元,遭送議處。懲戒法院審理指出,石員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損害政府信譽,二十一日判決他降一級改敘,罰款二十萬元。
石明謹任職北市交通警察期間,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從民國一百年起至一0七年間止,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的評論員,共計出席一百九十次,領取車馬費二百八十三萬三千多元。一0八年一月十日起,石員另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領取出席費及交通費共五千四百元。
擔任足球評論員部分,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石員擔任足球賽事評論員多達一百九十次,次數相當頻繁,且領受報酬共二百八十多萬元,違反禁止兼職的規定。
擔任足協紀委部分,懲戒法院表示,石員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擔任該協會常設司法機構即紀律委員會委員職務,出席五次會議共領取五千四百元,實質上受有報酬,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