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3命 男縱火3判死 更二審改判無期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中某公司員工李昆霖不滿何姓老闆少算工資,五年前到公司樓下縱火造成三死,歷審均被判死;最高法院二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定李男非蓄意殺人,改判無期徒刑。

據指出,李昆霖受僱於何姓男子擔任油漆工,一0五年十一月十日李與何兩人因工資問題起口角。李男積怨不滿,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凌晨一時許到公司樓下潑灑松香水、油漆等易燃液體縱火,造成何男父親(五十六歲)與大伯(六十一歲)死亡;何男住在一樓的爺爺由看護救出,但燒傷併發舊疾,在火警發生後十八天死亡。

台中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處李昆霖死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李昆霖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危害重大,無須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處李昆霖死刑。李昆霖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去年五月二度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李昆霖殺人的犯意是出於間接、不確定故意,非程度上更為蓄意、嚴重的直接或確定故意,雖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回復,但仍尚難評價為「情節最重大之罪」,不適用死刑。

台中高分院審酌李昆霖在案發後否認犯行,至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或家屬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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