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董事在合理範圍內所為經營判斷,不負賠償責任

新營區林先生問:我的朋友李先生是某公司的董事,母公司實質掌握子公司的資金、人事權,已知子公司對外舉債瀕臨破產狀態,母公司董事長指派李董事整頓子公司,李即向母公司稽核部分徵詢意見,試擬二個對案,其一為立即結束資金供應出售子公司儘量回收母公司投資額的消極對案;另一為在幾個月後旺季到來前給予子公司營運短缺資金的融資,以試圖營運好轉的積極對案。李董事選擇積極對案,但世事難料,子公司終告破產,母公司難以回收融資貸款,請問李董事應對母公司損失負賠償責任嗎?

 

答:企業本來應在自己責任與危險上持續經營,母公司董事對若不予融資即可能破產而經營不善的子公司,在危險但可期待營業好轉而繼續融資場合,縱使子公司重整終告失敗而造成母公司無法回收大部分融資的結果,但李姓董事的行為係為母公司的利益而計算,且決斷是否終結繼續融資若未超過作為企業人的合理選擇範疇,應認為此決斷並無違反注意義務義務。

依據所諮詢的事實,李姓董事作為母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雖明知立即斷絕對瀕臨破綻的子公司融資會引發破產?或雖覺悟多少危險但在旺季前給予融資等待可期營業好轉機會?在面臨兩者抉擇之際,李姓董事已徵詢內部意見採擇積極對案,對子公司強化管理並設法為確保擔保品而努力,雖在旺季到來前,子公司已進入事實上破產,可能有指摘經營判斷的空間。惟從母公司立場來看,就旺季前短缺資金繼續融資子公司,畢竟是為母公司設想,難認已超越作為企業人的合理選擇範圍,即便沒產生期待結果而有損母公司,但是李姓董事並無違反作為董事的注意義務,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林瑞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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