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鴨子縱火燒19車 判2年10月

台中「狗王」曾姓男子為鴨縱火燒毀十九車,被依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刑二年十月。 (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狗王」曾姓男子只因懷疑劉姓友人偷他養的鴨子,曾在今年五月十三日凌晨,涉嫌在福科路巷內縱火,造成十九輛汽、機車被燒毀,社區的遮雨棚也被燒融,起初曾否認涉案,但因監視器等證據事證明確,才坦承為洩憤才縱火燒劉機車,但波及其他車輛,台中地院審結,依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刑二年十月。

判決書指出,五十六歲曾姓男子住在西屯區的公墓裡長達一、二十年,今年四月間,他因為懷疑劉姓友人偷了他養的鴨子,雖然有去警局報案但仍心有不甘,決定教訓對方。涉嫌五月十三日凌晨三時許,騎單車帶著自己養的三隻狗到福科路四一一巷口,接著再步行到劉男停放機車地點,以自己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放在冷飲杯內,並放置在劉姓男子的機車腳踏墊處,待火勢點燃後,離開現場。

曾在縱火後,機車起火燃燒,火勢波及停放在旁邊的其他汽、機車,以及社區的遮雨棚,經消防隊到場後,在十五分鐘內滅火,但已有十九輛汽、機車被燒毀、社區民宅的遮雨棚也被燒融。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縱火男子身旁跟著三隻狗,鄰居認出就是常出現在當地的「狗王」曾姓男子,警方當天下午持拘票前往公墓拘提曾男,並扣得三個打火機等相關證物。

曾男卻在警詢及偵查庭時都否認涉案,但由於事證明確,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後,檢方偵結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曾自知再難狡辯,承認涉案。

承審法官認定,曾過去因贓物等罪遭判刑確定,但在執行完畢後,又犯下此案,顯見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依法加重其刑,依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刑二年十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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