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糾紛和解,檢察官可徵詢作簡式不起訴處分,免訟累

南區林先生問:我之前與人有債務糾紛,因認為是對方詐欺,所以就向地檢署提告。後來我跟對方和解,不想再追究,檢察官開庭時,我當庭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檢察官聽我說完後,打算針對本件作成簡式不起訴處分,並詢問我的意見。請問什麼是簡式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對案件作成簡式不起訴處分,對告訴人的權益會不會有影響?

 

答: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其中但書所指「僅記載處分之要旨」的不起訴處分書,就是所謂的「簡式不起訴處分」的處分書。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本文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在不起訴處分書內,說明該案件為什麼作成不起訴處分,也就是說,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對於「告訴、告發或移送的事實」、「檢察官認定的事實與證據」及「不起訴處分的理由」都得有所說明。而簡式不起訴處分,是在上述一般的不起訴處分書的基礎上,以「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為要件,授權檢察官可以僅記載處分的要旨,以兼顧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及案件關係人權益的保障。

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簡式不起訴處分雖然在處分書的內容方面,准許檢察官可以僅記載要旨,然而相關的偵查工作並非草率為之,仍將彙整成相關卷宗可資查考,且告訴人依法對於簡式不起訴處分,仍有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的權利,因此告訴人的權益並不會遭受影響。

林先生若認為已就案件糾紛與對方和解,且不願再追究對方,建議您可同意檢察官作成簡式不起訴處分,以免訟累。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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