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禁女性夜間工作 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勞基法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上「大夜班」,有多家雇主因違規,多次遭開罰數萬元到百萬元罰鍰,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二十日作成第八0七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違憲」,即日失效。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十時至翌晨六時之間工作,違者可罰二萬到一百萬元。中華航空與家樂福等公司不服,提訟抗罰敗訴後聲請釋憲,另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法官也因相關案件聲請釋憲。

大法官昨日作出第八0七號解釋,認為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大法官指出,國家應立法課予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的義務,而不是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方法。但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卻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剝奪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

大法官表示,從維護身體健康的觀點,所有勞工都有「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在夜間工作」的需求,不限於女性。且操持家務、照顧子女與夜間工作的雙重負擔,任何性別的勞工均可能會有,對於單身或沒有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而言,更是毫不相關。因此宣告該法條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