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轉雇 新雇主須安排PCR檢測


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家庭類移工已於 110 年 7 月 1日起優先恢復轉換,並自 110 年 7 月 13 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方式有合意接續聘僱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等方式。新雇主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前三天安排檢測PCR。

各類別移工包含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

有雇主質疑,恢復轉換的家庭類移工,還是只能轉換為家庭類移工嗎?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方式有那些?勞動力發展署指出,110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家庭類移工優先恢復轉換雇主,且限制家庭類移工只能轉換至家庭類,上開限制係考量產業類尚未開放轉換雇主。自10 年 7 月 13 日起恢復所有業別轉換雇主,故上開限制已同時解除,即家庭類移工如要轉換至其他工作類別,均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轉換雇主方式有合意接續聘僱:在移工原聘僱期間內,由移工與新雇主合意辦理接續聘僱,到新雇主處從事工作。如移工 SITI 原聘僱期間到110 年 8 月 30 日,在這之前的 110 年 7 月 22 日和新雇主阿明合意,由阿明接續聘僱照顧家中失能父親,即為合意接續聘僱,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 110 年 7 月 22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7 月 20 日至 7 月 22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新雇主於 110 年 7 月 22 日接續聘僱移工 SITI,新雇主原則要在接續聘僱起日即 110 年 7 月 22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7 月 20 日至 7 月 22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三、期滿轉換:在移工原聘僱許可到期前申請由新雇主期滿轉換,等到原聘僱許可期間結束後,再轉到新雇主處工作。如移工 SITI原聘期為 110 年 8 月 30 日,在 110 年 5 月中時就申請聘僱許可期滿後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並由本部同意,到 110 年 8 月 31 日再到新雇主阿明家工作,110 年 8 月 31 日即為新聘期起日,新雇主阿明原則要在 110 年 8 月 31 日前 3 天(含當日,即 8 月 29日至 8 月 31 日)安排移工檢驗 P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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