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男子莫凡等四人被控對「保護傘」餐廳潑穢物被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二十四日依傷害罪判四人四至六個月不等徒刑。可上訴。四人未到庭聆判。
全案起於,「保護傘」餐廳由香港「反送中」抗爭者義務律師黃國桐開設,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六日中午餐廳遭人潑灑穢物,台北市警方在事發隔天凌晨逮捕涉案二十五歲男子莫凡,隨後循線逮捕李昭慶、李昭信(二十六歲、二十四歲)及二十五歲的江啟榮到案。
檢方先後將四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一0九年十一月初偵結起訴,並指揮警方持續追查潛逃的中間人陳彥霖及中國大陸金主身分,陳彥霖另案已遭通緝。
四名犯嫌後來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在庭上均承認全部犯罪事實及過失傷害犯行,但否認有傷害罪犯行,也否認知情陳彥霖教唆的動機,當初犯案動機只是為了賺取酬勞,更不知道餐廳負責人背景,且都願意與告訴人和解。
法官於移審庭末諭知四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各五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八個月,並不得騷擾告訴人(「保護傘」餐廳負責人、女店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