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垂貞涉收賄 更五審判3年10月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中藥商公會為推動調劑權修法涉嫌行賄立委案,高院更四審判前立委邱垂貞三年十月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五審二十四日仍判邱垂貞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可上訴。

民國八十七年中藥商公會為透過修法,讓中藥商不需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取得調劑權,以「贊助金」等名義尋求立委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讓中藥商只要修習一定課程,即可擁有調劑權,有八名立委被控收賄。

全案纏訟十餘年,涉案八名立委中,李俊毅、趙永清、陳鴻基、許舒博、林光華、馮定國等六人先後獲判無罪確定,廖福本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全案僅剩邱垂貞尚未審結。

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邱垂貞在八十六至八十七年間,分別收受中藥商公會二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共計五百萬元,推動及參與修正藥事法,有對價關係,一0九年三月間判刑三年十月,追繳沒收五百萬元不法所得。

案經邱垂貞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撤銷更四審判決,第五度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五審期間,邱垂貞主張擔任立委職務時,曾協助中藥商爭取調劑權,但否認有收受賄賂。

更五審合議庭指出,邱垂貞的胞兄確實代收並轉達五百萬元現金,有對價關係,邱垂貞藉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審酌本件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繫屬原審,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判邱垂貞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追繳犯罪所得五百萬元,可上訴。

此外,檢方指控中藥商公會成員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及八十七年八月邱垂貞成立競選總部期間,分別交付十萬元及五百萬元「贊助金」,邱垂貞應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