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原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陳姓員警涉嫌二度拿手機偷拍女同事洗澡。台北地方法院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中正一分局仁愛派出所因經費不足,導致女警寢室的電熱水器長期失修,女警值勤時僅能在二樓共用浴廁洗澡。二十六歲的陳男於去年九月四日傍晚趁一名女同事洗澡時,拿著手機越過淋浴間隔板,竊錄女警洗澡。
判決表示,陳男於同年九月二十日晚間,得知該名女警又在二樓共用浴廁洗澡,再度手持手機越過淋浴間隔板,竊錄女警洗澡。女警察覺左上方有黑影晃動,立即穿衣攔阻陳男,要求陳男交出手機,並告知主管。
中正一分局依妨害秘密將陳男移送偵辦。台北地檢署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將他起訴。
陳男在偵審期間坦承犯行,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委託律師具狀表示願賠償六十萬元給被害人和解。不過,陳男要求女警以撤回告訴作為和解條件,甚至要求女警不得洩漏和解書內容,否則需支付違約金。
北院認為,陳男以討價還價方式,要讓被害女警撤回告訴,並非出於犯罪加害人犯後深刻的悔悟,而真摯的欲以金錢賠償減少被害人傷痛,並沒有和解誠意。法官考量陳男始終坦承犯行,沒有浪費司法資源,二犯行各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應執行十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