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傳單討債 男洩債務人個資判三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去年七月間,徐姓男子受人委任,向向楊姓夫婦催討債務,於楊家周邊發送傳單,直指兩人欠錢不還、詐財夫妻檔,更將兩人身分證、住址等部分內容公布。楊姓夫婦見狀立即報警提告徐妨害名譽及違反個資法。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徐散佈個人資訊足以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依違反個資法判處三月徒刑。

一0九年,楊姓夫婦曾頂讓一名洪姓男子的二手飲料設備,事後因楊姓夫婦未按期清償頂讓金,洪遂於同前七月間委任徐姓男子協助催收。同年七月廿七日凌晨二時許,徐帶著大量指控楊姓夫婦欠錢、且印有兩人個人資料的傳單,至楊姓夫婦住處周邊散發。

傳單上載有「善意提醒左鄰右舍們,此處住著一對詐財夫妻檔」,「欠錢不還」、「欠債還錢」等文字,且附有兩人身分證、簽發本票及頂讓合約書,雖然內容有部分遮蔽,但並不影響辨認,楊姓夫婦認隱私權遭侵害,憤而報警提告妨害名譽及違反個資法。

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但經台南地院審理,認徐散發的傳單包含姓名、出生月份日期、照片眼睛部位、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代碼部分號碼、住址部分資料,雖有部分遮隱但不妨害對照、組合、連結以識別特定個人,且徐於被害人住所前散發傳單,更足以使人辨識特定為被害人。

考量徐非公務機關身分,以散發傳單方式將被害人個人資料揭露於大眾,足生損害於被害人隱私權,台南地院法官依違反個資法判處徐有期徒刑三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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