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四歲朱姓男子有公共危險前科,因缺錢花用,於今年四月間隨身預藏菜刀後,尋找作案目標,行經台中市中區光復路時,張姓按摩女子詢問是否消費,朱到張女工作室後,拿出菜刀抵著她脖子,張女嚇得拿出一千九百元給朱,警方循線逮捕朱到案,依強盜罪送辦,台中地院審結,依強盜罪判五年六月。
判決指出,朱姓男子在一0七年間曾涉公共危險罪,遭台南地院判刑三月,並已執行完畢,但朱出獄後不思悔改,在今年四月十七日晚間隨身攜帶一把長十六公分刀刃的菜刀,尋找作案目標,他在中區光復路合作大樓附近,遇到張姓按摩女詢問「要不要按摩一下,消除疲勞」,朱認為有機可趁,點頭應允後,跟著張女前往工作室。
朱男一到張女的工作室後,就從腰際拿出菜刀,並抵著張女脖子,威嚇「把身上錢都交出來」,張女將皮包內的一千九百元交給朱後,趁隙推開朱持刀的手後,逃離現場,但過程張女的手掌遭劃傷,經向派出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後,查出是朱姓男子涉案,將他逮捕到案移送法辦。
台中地院指出,被害的張女是手無寸鐵的女子,任何人處於該情形下,身心必處於極度驚恐之狀態,張女在警詢中也有證述,認定張女在案發時,已受制於朱的強暴手段,達到喪失意思自由而不能抗拒的程度。
台中地院審酌,不過加重強盜罪是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考慮到朱在強盜過程中,並未故意傷害被害人,而且強盜所得只有一千九百元,而張女在偵查時,就具狀撤回告訴,表明不願追究,參酌客觀犯罪情節及犯罪所得,如果宣告宣告加重強盜罪的法定最低本刑,有情輕法重刑罰過苛之情,因此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判刑五年六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