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廿七歲李姓男子不滿父親喝酒而起爭執,竟兩度在父親住處縱火,燒傷行動不便的八旬阿公,被判刑八年半,後來,家人原諒他且無條件和解,二審改判李男六年八個月,可上訴。
李男於二0二0年七月廿五日下午三點半,因與父親吵架,在六甲區的住宅二樓父親房間內,持打火機點火引燃書籍刊物,又拿棉被覆蓋助燃,他把一樓的阿公帶到屋外,並呼叫阿嬤離開現場,且拍攝火場照片,以line上傳至家人群組,並傳送「火燒囉」、「我們家」等語,即駕車逃離現場,剛好里長路過發現報案。消防人員趕抵現場撲滅火勢,李父等人被迫搬家。
李男事後得知父親搬遷住所,同年八月一日晚間七點半,開車前往家人住處門口,又與姊妹發生口角,出言恫稱「我知道你們的地址」,並要求父親及家人談判。李男隨即到五金行買兩個塑膠桶,再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帶往談判地點,因發現員警在場,又兩度更改地點未果,當晚十一點半以line撥打電話給姊妹,恫稱「要死嗎」、「有我在的一天,你們的小孩不一定安全…」等語。同晚十一點五十分,李男潑汽油縱火燒牆邊機車並拍攝火場影片傳給家人,即開車回高雄市住處。
現場火勢蔓延至住宅屋內,幸消防人員趕到及時滅火,阿嬤睡夢中驚醒及時逃出,阿公因行動不便無法逃離,被消防人員救出,臉及頸部、雙腿均被燒傷。警方將李男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