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某公立高職曾姓技佐三年前被控對女學生不當擁抱、摸胸等性騷擾行為,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曾男休職一年,期滿可復職,但教育部不服,二審認為曾男行為情節已達校園性侵害,應免除職務,二十八日改判他撤職一年,期滿不得回任教職。全案確定。
曾男原為該校汽車科技佐,負責選手培訓及準備鐵路特考,因此認識該校十六歲女學生,並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間某日起,在教室內對女學生做出擁抱、親吻、摸臀、摸胸等不當行為,超越學校職員與學生的互動分際。
女學生事後向曾男明白表示不喜歡被觸碰及親吻,但曾男不顧反對,仍做出不當接觸。次年二月間,曾男又以幫女學生慶祝生日為由,在二樓教室內違反女學生意願,對其擁抱。女學生不悅,轉身離去。
校方獲知後將曾男記兩大過免職,女學生另對曾男提告,後因雙方和解,台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教育部後來也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一審判決曾男休職一年,期滿可回任。但教育部認為處分太輕,提起上訴。
二審指出,教育部所提出的函文及移送書內,明確指出曾男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校園性侵害行為」,依法應予以「免職」及禁止任用於校園,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撤職一年,期滿不得回任,以保障學生安全,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