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釀變壓器爆炸台電判賠七百多萬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電公司設置在新北市新莊區某公寓旁的「亭置式」變電箱,六年前於地震後爆炸、引發火警,公寓四樓的莊姓老翁逃生不及死亡,屋主不滿房子成為凶宅,向台電提訟求償。一、二審均判台電應賠償七百零六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判決指出,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新莊忠孝街旁高約三層樓的高架變電箱發生爆炸,竄出的火舌延燒至一旁的公寓。消防員獲報前往滅火,在公寓四樓的樓梯間,發現八十四歲的莊姓老翁,但急救後不治。

莊男妻兒提訟求償,主張變電箱距民宅不到十五公分,爆炸後高熱的絕緣油噴濺至房屋引發火災,台電明知變電箱的枕木基座老舊腐朽,保護裝置失常,以致當天上午九時許發生地震後,變電箱產生位移而短路爆炸。

最高法院去年判決台電敗訴,應賠二百六十萬元給莊男妻兒確定。

同案的李姓屋主指出,該意外發生後致其房子成為凶宅,造成其房屋貶值及租金損失,另也付出一筆修繕房屋的費用,向台電共求償九百七十五萬元,並要求不得在原處設置變壓器。

台電答辯表示,強震造成絕緣油外漏,滴落至變電箱下方摩托車而引發火災,但現行法規未制定亭置式變壓器與住宅的距離,設置符合一切安全設計。

法院認為,台電是國營事業,在公有土地的道路上設置變壓致相鄰的房子燒毀,推定欠缺保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計算,台電應賠償七百零六萬多元確定。

至於李姓屋主請求台電不得再設變壓器,法院認為台電有新的保護措施,且依電業法台電為提供人民基本生活所需電力的公用事業,不致於侵權,沒有禁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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