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所以無手術證明拒幫變性 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跨性別者「小E」前年向桃園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被以未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為由拒絕,小E為此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違法,判決小E勝訴,由於戶政單位未提上訴,全案確定,戶所必須變更其性別登記。

依內政部函釋規定,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法定性別,當事人須出具兩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合格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若由女性變更為男性,須摘除乳房、子宮、卵巢;若由男性變更為女性,則要摘除陰莖及睪丸。

民國一0八年十月間,小E到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下,申請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但被戶政單位拒絕;小E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於去年三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指出,參照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的意旨,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即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並得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法院表示,戶政事務所的原處分依據的行政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違憲,本院依法審判,不受其拘束。本件原處分依違憲的命令要求,以小E未先施行變性手術,未提出變性手術證明為理由,駁回申請,於法有違誤,應予撤銷。

法院也參酌兩家醫療機構由精神專科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等,認為小E為成年人,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認知,長期偏屬女性,且趨於穩定,因此判決小E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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