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峰強盜冤案再審獲判無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吳明峰被控於二十二年前持刀行搶兩名女子,被依強盜罪嫌起訴,一審無罪,二審改判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有罪定讞。監察院認為冤案,吳男聲請再審獲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清晨,張姓、謝姓女子在三重遭共乘機車的少年持西瓜刀搶劫,警方鎖定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經被害人指認他就是嫌犯,吳男最後被依強盜罪判刑五年定讞。

監察院去年認為,張女、謝女先因警方提供吳男單一的相片進行指認,又經員警製作單獨指認筆錄,指認過程顯有瑕疵。且警方調查過程,預先設想吳男為強盜罪嫌犯,再以吸毒的現行犯逮捕,甚至以交出凶刀即不移送強盜罪的不正方法,欲取得自白,為典型冤案。

吳男聲請再審獲准,高院開庭時,他當庭表示「我沒有犯罪」。

吳的辯護律師聲請中央警察大學助理教授施志鴻鑑定,還原案發當時的情境,質疑張女、謝女在遇到持刀搶劫時,應該非常驚恐、拔腿就跑,能否正確觀看搶匪的面貌、特徵?

合議庭審理認後依據相關事證,維持一審無罪見解,認定吳男罪證不足,昨日判決無罪。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