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毒販王少樑被控於二十一年前在柬埔寨槍殺同夥劉有誠及一女子,一、二審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高院更一、二審以找不到遺骸為由,改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三十日更四審宣判,判處王男無罪,當庭釋放。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案件審理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更審曾兩次以上判決無罪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也就是說,王男無罪確定。
王男(五十歲)曾為竹聯幫梅花堂幹部,民國八十八年被提報流氓管訓,逃往柬埔寨投靠毒梟劉有誠。王男加入販毒集團後,在當地購買槍械、氣焰囂張,劉男對其產生戒心。
檢方指控,民國八十九年間,王、劉在柬埔寨商討如何自柬國運輸毒品至越南一事而生口角,王男持槍將劉男槍殺,並將在場的一名柬籍女子滅口,隨後找來郭姓男子協助處理屍首。
九十三年間,郭男走私海洛因被桃園警方緝獲,他為換取減刑,供出王男涉及毒梟黑吃黑命案。刑事局當年派人到柬埔寨挖掘死者骨骸,聽聞王男逃往中國大陸後已遭殺害。
一0一年間,一名與王男有債務糾紛的男子密報,警方得知王男沒死,協請中國大陸公安以偷渡罪名將他逮捕回台。一審桃園地院、二審高院均依殺人罪將王男判處無期徒刑。更一、更二審認定王男供訴前後不一、有瑕疵,且無遺體等事證,改判王男無罪。更三審時仍認定王男涉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高院更四審指出,王男雖在警詢、偵查、原審及初次上訴審供稱曾持槍射擊一人,但對是否故意殺人、槍擊過程、對象說詞不一,甚至否認殺人,供述有瑕疵。且從柬國取回的骨頭、牙齒不足以證明為人類所有,也無法證明是劉男所有,因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