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受COVID-19疫情影響,許多國人因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衛福部1日宣布,將保留其接續納保權益,年金給付權益亦不受影響。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長商東福表示,疫情持續近2年,陸續接獲反映,國人因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考量疫情屬不可抗力情形,不可歸責於民眾,並由民眾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另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風險,已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台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保留海外國人接續納保權益。
在健保部分,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如因出國2年以上、戶籍遭遷出者,可向健保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另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國民年金部分,對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為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部分,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另自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保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此外,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表示,所得稅可照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有必要再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地價稅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