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防止毒駕發生,法務部於十一月三十日宣告「毒駕零容忍」草案,修法草案中增訂駕駛交通工具者,尿液只要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致不能安全駕駛,即使濃度未達門檻,最重可判處二年徒刑。草案將預告六十天,聽取各界意見。
考量毒駕害人對社會的傷害不亞於酒駕肇禍,法務部刑法修正小組將「抽象危險犯」概念入法,只要尿液經毒品檢驗判定陽性者,就可以處罰,再增列有其他證據認定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罰則,即「具體危險犯」也要處罰。
依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以刑罰。
修正草案改為「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或者「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都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說明,增訂法條所稱的「毒品」,是指由行政院公告的品項,但施毒者體內含毒濃度會因採驗而不同,且毒種多,閾值又因毒種而異,因此,修法時規定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即應處罰,與毒品罪的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