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三歲女童與父親鄺姓男子前往加油站洗車卻遭空氣噴槍奪命,鄺男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十年。最高法院三日上午駁回女童父親鄺男上訴,鄺男遭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十年定讞。女童生母下午回應媒體說,感謝一路走來各界的幫忙,以及司法單位抽絲剝繭讓案件真相大白。
女童生母說,雖然還是不知道鄺男在什麼樣情境跟情緒下,做出傷害女兒的事情,但還是很感謝司法單位還女兒清白,她一直相信司法是公正、嚴謹的。
其實,她現在還是很想女兒,因女兒是心頭的一塊肉,雖然割捨不下,但女兒在她心中是永遠的寶貝,往後她也希望能重回工作軌道,重歸平靜生活。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起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間,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和鄧姓女子育有三歲鄧姓女童,鄺男受託照顧女童,駕車載女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一處加油站洗車,不料女童因遭空氣噴槍自口腔灌入空氣而送醫不治。
橋頭地檢署調查,鄺男任由女童把玩空氣噴槍並放入口中,導致高壓空氣灌入女童體內,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一年十月徒刑。
不過,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認定是鄺男持噴槍伸入女童口腔內噴擊,檢察官上訴雖主張鄺男有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為他和鄧女當天並無爭吵,平時也不會打罵教訓女童,且事後有開車載女童就醫急救,綜觀以上證據,無法判定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十年。三日最高法院駁回鄺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