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冒合格飲用水 男判10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檢警今年四月間查獲加水站業者巫男,涉嫌汲取舊水井之地下水,經由淨水設備處理後,載運至所設之二十九處加水站標榜埔里甘淨泉水,販售予民眾,或由民眾大量購買,彰化地院二十日審結,依食安法之販賣假冒食品罪將他判處十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應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巫男自一0七年十二月間起因故無暇至水源地載水,即利用馬達和管線等設備汲取住處旁鐵皮屋內的舊水井和旁邊廢棄豬舍的舊水井之地下水,輸送到大型地下水儲水槽,經由淨水設備處理後,再輸送到二十七個儲水桶貯存待售。

之後,巫男即載到二十九處加水站,標榜埔里甘淨泉水字樣,並張貼檢驗合格報告等文件,讓民眾誤認而陷於錯誤以二十公升十元價格購買。巫男又向不知情之人標榜埔里甘淨泉水,並提示檢驗報告,以每五公噸五百元出售。另外,不知情的陳姓民眾也以每十公噸九百元購買。

檢警獲報,今年四月二十二日前往搜索查獲,並將地下水及成品送驗,結果包括鐵、錳及氨氮均超過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法院審酌被告經營投幣式加水站,為圖私利,以經由淨水設備處理後仍不符合標準之地下水為水源,並於販售盛裝水之加水站為虛偽標記,向購水消費者傳達水源安全合法之不實訊息,假冒為使用合格水源之產品進行販賣,對公眾飲食安全造成潛在風險,所為實值非難,考量其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等情,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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