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加班費被罰 量販店訴願駁回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某量販店未給付員工超時加班費六千兩百廿三元,縣府開罰六十五萬元;量販店向勞動部訴願被駁回。

屏東縣府去年對該量販店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有員工一個月內超時工作二十點五小時,量販店卻未給付六千一百五十元的加班費,縣府還發現有員工於凌晨才下班,量販店也未給付七十三點三元加班費,合計未給付六千二百二十三點三元的加班費。

屏東縣府今年對該量販店開罰六十五萬元的巨額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量販店認為勞工並未事先提出加班申請,無法確認員工滯留於賣場內是否確實為加班作業,且罰款過高,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檢視屏東縣府與量販店提出的事證,認為勞僱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因工作場所係僱主指揮監督之範圍,應就勞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量販店已違反勞基法二十四條之規定。

另外,該量販店已經第三次違反勞基法廿四條之規定,屏東縣府在法定罰鍰額度內開罰六十五萬元,於法有據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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