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新制 明年1/4上路

司法院二十一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右)專題報告「憲法訴訟法一一一年元月四日施行,完善憲法審查制度」。(中央社)

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 民眾可個案聲請釋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二十一日表示,明年一月四日將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新制」,由十五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民眾也能就個案確定判決聲請釋憲,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的制度將走入歷史。

司法院昨日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召開記者會,他說,「憲法訴訟新制」的目的,是要完善我國的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原本的法律、命令,藉由新制,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許辰舟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來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

司法院指出,憲法訴訟法將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等憲法訴訟法所定案件類型,以裁判方式宣示審理結果;設五個審查庭負責程序審查,篩選程序不合法的聲請案件。

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降低,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評決門檻,調降為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以提升審案效能並保障聲請人權益。

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抽象法律、命令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人民的司法個案若已窮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益的裁判,可以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以提供人民完整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採強制代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行言詞辯論時,原則上須委任律師代理。當事人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到庭為其進行言詞辯論,可以釋明事由,聲請憲法法庭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已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審理終結的案件,將依新制由憲法法庭裁判終結,兼顧舊制未結案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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