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被控於十二年前強制猥褻及性侵當年僅十四歲的繼女,次數多達二十八次,她最後忍受不了傳簡訊向同學求救,檢方起訴時對他具體求刑三十年。士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將他合併判刑十五年。
判決指出,被害少女的父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離異,平時與父親同住,少女母親於九十七年間再婚,少女於週六至週日晚間會住在母親位新北市的家。
繼父見少女已升上國中、年滿十四歲,竟於週末趁少女夜宿他家時對她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得逞。累計從九十八年二月起至九十九年六月間一年多期間,共計犯案得逞二十八次。
少女因擔心事情曝光會影響母親與繼父的感情,長期隱忍,直到九十九年六月間,終於忍受不了,傳求救訊息給同學,同學到學校後報告輔導老師,學校依規定報警。
檢方起訴繼父並具體求刑,強制猥褻罪六罪各求處十月徒刑、強制性交罪共二十二罪各求處四年,共應執行三十年徒刑。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繼父因個人慾念罔顧倫理分際犯案,客觀上不足以同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六罪,各判刑八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二十二罪,各判刑三年六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