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王姓男子前年「撿屍」女子帶到旅館,原本合意發生性行為,但女子後來拒絕再次性行為,想逃跑時遭性侵及痛毆,最後裸體跳樓求救。二審高院依強制性交罪將王男判刑四年六月,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指,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九日凌晨四時許,王男在某家卡拉OK店外,將一名酒醉女子帶往旅館發生性關係,但女子拒絕後續的性行為,遭王男徒手毆打。
王男見女子想離開,把她拉回浴室,用蓮蓬頭敲打頭部致流血。女子仍堅拒,趁王男不注意時,裸身逃離旅館房間向清潔人員求救,再從旅館二樓水塔處跳下,請附近店家報警。
二審高院指出,剛開始女子並未拒絕發生性關係,但後來拒絕口交後遭王男強行性侵得逞,改判四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