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指永侒礦場停工逾一年未廢止礦權糾正礦務局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永侒實業公司在宜蘭縣員山獲准採礦,但民國九十二年到九十三年間員工人數未達五人,且中途停工超過一年,明顯違反礦業法規定,經濟部礦務局卻未依法廢止其礦業權,有重大違失,四日通過對礦務局的糾正案。

監察院接獲陳情,指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縣員山鄉的礦權,中途曾停工,礦務局卻未依法審查,監委田秋堇、林盛豐、蔡崇義因此立案調查。歷經一年四個月的調查後,通過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指出,永侒公司依「礦業簿」記載,自九十二年五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所雇工人均未達五人以上,且依礦務局「自行勘查」與「實際查核」記錄,九十三年該礦並未從事開採作業。

依六十三年發布的「礦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事項之查核要點」,該礦確有中途停工一年以上情事,但礦務局卻未依法廢止其礦業權的核准,有所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永侒公司於一0八年十一月四日曾提礦業權展限申請,交通部依工程顧問公司所提供礦區界點為基準,套用地理資訊系統測距,確認礦區座標距省道並不符礦業法「須距省道系統一百五十公尺以上」規定,應未予同意核准。由於此案尚在審理中,監委將持續關注礦務局是否依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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