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防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私產

政院修法,防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私產。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三日通過內政部提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草案,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暫行條例通過後二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資料辦理更名登記;據統計,目前約有七千五百座廟宇、七百五十公頃土地有這種情況。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早年有很多土地買賣沒辦法登記在寺廟,才會借名登記,但有時候會產生訴訟問題,例如出借名義的人,可能因遭強制拍賣而影響廟產;也有些人過世後,繼承的家屬認為那是他們的遺產,產生很多糾紛。因此要透過法律規定,確保廟產不會有糾紛。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宗教團體不能持有耕地,條例中不會讓宗教團體更名登記,而是以限制登記方式,避免第三人或繼承人移轉,產生新的爭議,耕地不會直接變更為非耕地;宗教團體不能擁有的不動產類別,都不會因為暫行條例通過後就可以,該繳的稅也一定都要繳,才能完成權利移轉。

面對廟產問題,內政部提出處理機制,以主管機關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方式,保全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淪為私人所有。程序上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由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再囑託地政機關從事更名及限制登記,進而宗教團體擁有不動產,內政部提醒,施行日起二年內,要申請權利歸屬審認。

對於更名及限制登記的效果,內政部表示,更名登記是把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名義人更名為宗教團體所有;至於限制登記,則是凍結不動產權利,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禁止移轉、不得設定用益物權及抵押權,但是施行期間是十年。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所以沒有就地合法、沒有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

宗教團體若為寺廟籌備處、不動產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的情形時,在條例施行的十年期間內,以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名登記不動產。

內政部說,該條例適用的宗教團體有四個,分別是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已登寺廟,及未登寺廟,未登記寺廟指已有整幢建物者或已申辦設立寺廟相關行政程序者。至於神壇、未立案教會堂、聚會所,及簡陋搭建之臨時性建築物,不適用之。

對於適用之不動產,內政部也指出,條例施行前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有兩大類,依法得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之不動產,及耕地,不適用者包括原住民保留地、農舍、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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