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掏空案 王令麟判賠2億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十五年前爆發力霸、東森集團掏空案,創辦人王又曾潛逃赴美後車禍死亡,被害人亞太電信不滿遭王又曾等人掏空,對王妻王金世英及其子女求償。高院更一審判決東森集團前總裁王令麟須賠償二億元,最高法院十四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王又曾、王金世英於民國九十六年全案爆發時潛逃美國並遭通緝,留下七名子女在台面對官司,長子王令台、四子王令麟、五子王令僑、么子王令興、長女王令楣、么女王令可等六人,被判刑三年半至二十年不等。

王又曾於一0五年五月在美國遭遇連環車禍,傷重不治,開車的王金世英則逃過死劫。

亞太電信向王令麟及其家人求償共九億七千多萬元連帶賠償。高院認定,在王又曾主導下,王家人涉以「虛設公司」、「購買公司債」等九大弊情掏空亞太電信,判決王金世英及子女王令台、王令一、王令楣、王令僑,及人頭負責人共十二人,應全數賠償損失。但高院認定,王令麟出售東禾媒體股權,是處分個人名下財產,不構成公司法的連帶賠償責任,且已超過二年求償時效,駁回求償。亞太後來僅對王令麟部分提起上訴。

更一審指出,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從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算,在二年的時效前,亞太曾函文通知王令麟給付損害賠償金,並於六個月內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更一審認為,按照民法的規定,時效重行起算,因此並未超過求償的時效,合議庭認為亞太的請求合理,判決王令麟應給付二億元給亞太。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上訴,王令麟判賠二億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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