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許姓男子於去年初騎機車要接小孩,但途中一條捷徑因有民宅火警,警方交通管制,許男原欲騎車闖越,遭警員攔阻後,欲左轉離開時車輪輾過警員右腳拇指,警員指控許妨害公務,台中地院審結,雙方已和解,審酌當時情狀,許若有意妨害公務,會輾過右腳,而非面積極小的拇指,判許無罪。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於去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許,騎機車前往太平區新吉路、新明街附近接小孩,但該處因有民宅火警,警員交通管制,許男原本欲騎車強行闖越,但遭警員伸開雙手攔阻,雙方發生口角,許隨後將機車掉頭,車輪剛好輾過警員右腳拇指,但許辯稱,「你自己伸過來被壓的」。
警方將許男依妨害公務罪偵辦,但許辯稱,當時急著接小孩,無意去火場觀望、妨害救災,也不是故意以機車輾壓警員腳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