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燒民宅 派出所判賠130萬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十年前因警力合併而裁撤的恆春警分局溫泉派出所,於一0三年期間緊鄰隔壁民房停車棚內堆放的紐澤西護欄起火,火勢延燒民宅,最高法院判屏縣警局應賠償民宅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

屏東縣警局表示,溫泉派出所於民國一0一年裁撤,這起火警造成民宅財物毀損,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請求國家賠償之訴,案經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一、二審判決,都以火災發生原因與恆春分局溫泉派出所廳舍管理上沒有因果關係而駁回。

縣警局指出,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都認為恆春分局溫泉派出所停車棚屬於建築物,沒設防火間隔,導致火勢延燒至民宅,造成民眾財產損失,實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需賠償當事人一百三十萬元的損失。

屏縣警察局長劉印宮說,本案既經高等法院判決定讞,不得上訴,縣警局尊重司法判決,將另行籌編經費支應相關賠償經費,並作成案例教育宣導,要求各分局對於廳舍應善盡保管人責任,也針對判決書內所列缺失檢討精進改進,以避免類似案件發生。